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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程序和规范的通知
时间:2012-02-01 [ 大 中 小 ] 浏览次数: [ 打印 ] [ 关闭 ] [ 收藏 ]
各市、县(市、区)环保局:
为贯彻落实环保部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》(环保部第18号令)、《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》(环保部第11号令)和《关于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意见的函》(环办函〔2010〕1256号)等文件精神,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、提高工作效率、服务经济发展,省厅对2009年印发的《江苏省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程序》进行了修订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执行。原《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》(苏环办〔2009〕24号)中有关工作程序同时废止。
附件:
1. 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
2. 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
3. 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程序
4. 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豁免工作程序
5. 江苏省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规范
6. 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工作程序
7. 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异地使用备案工作程序
8. 江苏省放射性废源(物)送贮和回收工作程序
二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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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编:监察局辐射科
